小編: 集會遊行法第10條修正案已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囉! 其他刑法修法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修正資料提供於文章下方~ 原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新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110年 01 月 27 日】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修正理由:除序文及各款規定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外,餘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第一款將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 二、檢肅流氓條例因部分條文欠缺明確性、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廢止,爰第四款刪除「或感訓處分」之規定。 三、因民法已將禁治產宣告修 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五款 。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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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99號【性犯罪者刑後強制治療案】
2020.12.31出爐 相關條文
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事訴訟法 |
大法官釋字第798號【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
2020.12.31出爐 相關法條
使用牌照稅法 |
【刑法第240條】
原條文內容: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小編補充說明:紅字為修正部分。
新修正條文(110.01.20總統府公布)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之保護客體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及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對於未成年人之監督權,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另本項保護之對象應無區分男女之必要,一併予以修正,以杜爭議。
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小編:這次修法署於補上立法文字疏漏。第1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得向法院聲請調取票,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惟司法警察官因第二項未將通訊使用者資料納入規範,致使無法調取,屬立法文字疏漏。於偵查實務,「通信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兩者資訊缺一不可,須相互結合後,始有分析判斷之意義,爰此修正第二項。詳情看文章囉~
現行條文:
第11條之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之急迫原因消滅後,應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核發調取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有調取第七條之監察對象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必要者,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向電信或郵政事業調取,不受前七項之限制。
小編:
這刑事訴訟法修正尚未三讀,仍再討論
第152條另案扣押未有事後向法院陳報機制,新增了準用第131條第3項規定~
詳情再看文章說明吧~
這刑事訴訟法修正尚未三讀,仍再討論
第152條另案扣押未有事後向法院陳報機制,新增了準用第131條第3項規定~
詳情再看文章說明吧~
現行條文
第152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小編:紅色字體劃線部分為新修正。
集會遊行法第十條現行條文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新條文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修法理由:
除序文及各款規定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外,餘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18歲,爰第一款將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
二、檢肅流氓條例因部分條文欠缺明確性、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經司法院釋字第363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98年1月21日公布廢止,爰第四款刪除「或感訓處分」之規定。
三、因民法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五款。
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18歲,爰第一款將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
二、檢肅流氓條例因部分條文欠缺明確性、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經司法院釋字第363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98年1月21日公布廢止,爰第四款刪除「或感訓處分」之規定。
三、因民法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五款。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內政部主管相關之法規命令計36案及行政規則計28案,俟民法與涉及青年權益下修之法案修正公布施行後,建請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儘速完成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修正,以同日施行並完備對青年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制。
2.針對18歲公民權與降低成年年齡之相關法案,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全業法第10條之1修正草案、集會遊行法第10條修正草案、民防法第5條修正草案、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民團體法第8條修正草案、工業團體法第16條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第16條修正草案、教育會法第15條修正草案等修正草案,不僅為提升青年參政、保障青年權益之重大法制里程碑,且修法之內容影響民眾權益甚廣。其中,由內政部主管之36項法規命令與28項行政規則,亦將隨修法通過而有一併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此,內政部就所主管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而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變動者,應於上開法律修正後6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並規劃相關宣導作為,俾使法案修正通過後順利施行。
2.針對18歲公民權與降低成年年齡之相關法案,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全業法第10條之1修正草案、集會遊行法第10條修正草案、民防法第5條修正草案、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民團體法第8條修正草案、工業團體法第16條修正草案、商業團體法第16條修正草案、教育會法第15條修正草案等修正草案,不僅為提升青年參政、保障青年權益之重大法制里程碑,且修法之內容影響民眾權益甚廣。其中,由內政部主管之36項法規命令與28項行政規則,亦將隨修法通過而有一併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此,內政部就所主管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18歲,而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法律關係變動者,應於上開法律修正後6個月內提出因應方案並規劃相關宣導作為,俾使法案修正通過後順利施行。
相關改編題目(請依新三讀條文應答)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A)17歲之高中生
(B)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並宣告緩刑者
(C)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並執行完畢者
(D)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
(A)17歲之高中生
(B)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並宣告緩刑者
(C)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並執行完畢者
(D)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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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報告前言:
109年4月26日上午10時57分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錢櫃KTV發生火災,現場因業者申請變更使用(室內增設昇降機2部、地下2樓排煙室變更、隔間變更、新作防火門及室內增設為無障礙昇降機2部),但施工前消防局未收到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且消防安全設備遭關閉的嚴重人為過失,肇致起火後大量濃煙上竄,雖經消防人員賣力搶救,截至4月30日止,仍造成6人死亡,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及廣泛討論。
相關肇禍原因目前刻正由司法單位調查中,本府亦立即成立關懷小組撫慰亡者及關懷傷者,並協助後續求償事宜。為提升封閉性娛樂場所(電影院、KTV、MTV)消防安全,消防局立即於4月27日針對本市68家全面加強檢查,同時針對此次所曝露的公共安全檢查制度面缺失及法制面不足處,著手研議修訂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公共安全聯合檢查作業規範、建管消防變更使用作業聯審機制、建立e化檢查平台強化局處橫向聯繫機制;另建議中央提升消防法罰鍰強度及推動消防安全設備人員立法,於6個月完成相關改進工作。
相關肇禍原因目前刻正由司法單位調查中,本府亦立即成立關懷小組撫慰亡者及關懷傷者,並協助後續求償事宜。為提升封閉性娛樂場所(電影院、KTV、MTV)消防安全,消防局立即於4月27日針對本市68家全面加強檢查,同時針對此次所曝露的公共安全檢查制度面缺失及法制面不足處,著手研議修訂本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公共安全聯合檢查作業規範、建管消防變更使用作業聯審機制、建立e化檢查平台強化局處橫向聯繫機制;另建議中央提升消防法罰鍰強度及推動消防安全設備人員立法,於6個月完成相關改進工作。
依據消防法第 20-1 條(退避權)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 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