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第 20-1 條(退避權)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 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出爐
為保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內政部於109年4月9日部務會報通過「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包括進入輕鋼構建築物等6大類,未來救災時如確認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應考量安全,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改採其他適當搶救作為。
內政部表示,依去(108)年11月13日修正公布的「消防法」規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的認定標準。
內政部這次就是依消防法授權,明定消防人員、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等各級搶救人員,在衡酌災害現場已無民眾受困待救,或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時,若再冒險進入救援,已無實益,反而可能導致搶救人員受傷或死亡的風險,在此情形下,各級搶救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也依據災害搶救現場的實務經驗及過往災例,明定危險性救災行動有6大種類,包括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爆竹煙火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與毒化物等危險場所、輕鋼構建築、長隧道或地下建築、有倒塌之虞建築及其他經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建築物。 另考量消防救災需有整體的戰術及統合的行動,才能發揮救災效益,認定標準也明定現場消防指揮人員經充分分析研判,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的搶救作為,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損害。 此外,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無須等指揮人員下令才撤離,以確保搶救人員生命安全。 內政部指出,「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未來各級搶救人員在災害現場,將有更明確的判斷準則,決定要採取何種救災行動。 救災安全綜合研判機制說明危險性救災行動種類:
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包括核輻射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及化學物質災害。搶救人員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即事故地點周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面臨風險危害之程度已顯然高於一般救災環境,對搶救人員生命安全之危害更鉅。
草案資料補充: 查核生化災害之範圍包 括核能災害、生物災害及化學災害。 核能災害主要危害來源是核電廠輻射塵外釋,如2011 年東日本大地震引發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及人民身體健康之危害 生物災害最常見者為炭疽桿菌,如美國2001年生物恐怖襲擊,含有炭疽桿菌的信件導致5人死亡及17人遭感染,受害之生還者留有頭暈、氣喘與失去記憶等後遺症 化學災害危害方式包括毒性物質吸入、皮膚(眼睛)接觸、食入或壓力衝擊等。 綜上,搶救人員進入核 生化災害現場熱區(即事故地點 周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面臨 風險危害之程度已顯然高於一般救災環境,對搶救人員生命安全 之危害更鉅,爰有將本款列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必要。 二、進入爆竹煙火、 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 所等危險場所。
易燃、易爆危害物質、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若處於不穩定狀態或不安全環境,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可能使火災快速延燒,引起爆炸,產生有毒物質外洩,嚴重影響搶救人員生命安全。
草案資料補充: 揆諸易燃、易爆危害物質、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若 處於不穩定狀態或不安全環境, 易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可能使火災快速延燒,引起爆炸,產生有毒物質外洩,嚴重影響救災人員生命安全,爰有將本款列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必要。 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製造場所。
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發生火災,鋼料之溫度若達到攝氏 600 度時,僅剩 48%之強度,通常火災現場, 在 5 到 10 分鐘內溫度就會竄升到攝氏 500 至 600 度, 再加上儲存物質不明下,很容易造成倒塌危害安全。
另印刷電路板(PCB)在製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化學藥劑(如 強酸、強鹼等)進行電鍍及蝕刻,若操作不當容易發生火災,產生有劇毒氣體,進而連續爆炸。 草案資料補充: 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鐵皮屋)發生火災,鋼料之溫度若達 到攝氏600度時,僅剩百分之48之強度,通常火災現場,在五到十分鐘內溫度就會竄升到攝氏 500至600度,再加上儲存物質不明下,很容易造成倒塌危害消防人員安全。 另印刷電路板(PCB) 在製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化學藥劑 (如雙氧水、強酸、強鹼等)進行電鍍及蝕刻,若操作不當容易發生火災,產生有劇毒氣體,進而連續爆炸。 又依據統計資料,上開二種場所為歷年消防人員較易發生重大傷亡之場所,爰有將本款列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必要。 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 或船艙內。
該場所災害特性包括閃(爆)燃潛在危害、高溫危害、火點搜尋不易、感電潛在危險、避難路徑長(方向易迷失 及救援困難)及通訊困難,其救災難度及危險程度較一般環境為高。
草案資料補充: 對於長隧道、地下軌道、 地下建築物或船艙等特殊空間之 搶救,其災害特性包括閃(爆)燃潛在危害、高溫危害、火點搜尋不易、感電潛在危險、避難路徑長 (方向易迷失及救援困難)及通訊困難,其救災難度及危險程度較 一般環境為高,爰在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前提下,為保障搶救人員生命安全,不應冒險進入 搶救,爰有將本款列為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必要。 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
建築物因強震導致梁柱主結構損壞,結構強度可能削弱,也可能導致地基不穩固,此時若貿然進入搶救,受 損建築物尚未由土木專業人士評估加固或提供監測作業,將可能連同搜救人員一起遭遇危險。
草案資料補充:
建築物因強震導致樑柱主結構損壞,結構強度可能削弱, 也可能導致地基不穩固,此時若貿然進入搶救,受損建築物尚未 由土木專業人士評估加固或提供監測作業,將可能連同搜救人員 一起遭遇危險,爰有將本款列為 危險性救災行動之必要。 六、其他經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 險行動。
所謂綜合分析研判,指遇前 5 種以外情形時,由現場各級搶救人員考慮災害規模及情境、現場裝備器材、救災人力等主客觀條件,權衡利弊得失、輕重緩急及衍生問題,以利作成最終決定之過程。
草案資料補充:
因災害種類繁多,各種災害現場環境不同,且現場狀況瞬息萬變,危險性救災行動之範圍 難以明確界定,為尊重搶救人員 現場之判斷,並確實保障搶救人員生命安全,爰有明定本款之必 要。 更多消防考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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