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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法學大意和法學緒論考生特別注意效力、數字的部分,民法§204、§205可以一起看,別看到16就選下去。這次民法將約定利率的上限修正為16%,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國家考試或國營考試的法學緒論或法學大意都會考,相關題目和修法說明可以看文章下方。
今天110.01.20總統府公布囉
因為修正民法§205,所以增訂《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第36條第5項:
總統府公告的條文統一說明如下~ 【第10條之1】 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 亦適用之。 【第10條之1】新增理由 本次修正民法第205條後,當事人雖於修正施行前已約定利率,惟利息債務 如係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 ,仍應適用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為避免適用疑義,爰於本條明定之, 以資明確。 【第36條】增訂理由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 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 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89年5月5日 施行。但民法第166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修正之民法第687條及第708條, 自98年11月23日 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修正之民法第205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增訂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並未設有民法債 編修正條文與本施行法修正 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 而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兩者 之施行日期,原則上應為一致,又為同時兼顧法律修正 與施行之彈性需求,應有例 外規定,爰參考民法總則施 行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增訂第2項予以明定,並將 原第二項及第三項依次遞移 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三、本次修正之民法第205條涉及約定利率之變革, 影響範圍廣泛,宜使社會各界有充分的因應準備期間, 爰增訂第五項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修正草案相關文書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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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05條條文約定利率上限20%降為16%。
原條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新條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204條條文: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相關考題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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