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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黃歆舟與被告交通部間違反鐵路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交通部107年12月18日交路㈠字第1077900319號之裁罰之及行政院108年4月17日院臺訴字第108017162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判,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判決結論 訴願及原處分均撤銷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4年間建置「Transple旅眾網路平臺」(下稱系爭網站),為不特定人代購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高鐵)所販售之全票價格65折臺北至左營或左營至臺北之「30人以上團體優惠之高鐵車票」(下稱優惠高鐵票),委託人除支付折價後之高鐵票費用單程新臺幣(下同)1,055元外,並按交易次數計算,支付原告揪團行政支出分攤費用20元(下稱揪團行政費)及代郵寄服務費用80元(下稱代寄費),合計共1,155元,如委託人面交車票,即於面交時退還郵寄費。訴外人陳O欣等9人於系爭網站委託原告代購優惠高鐵票共11張(下稱系爭車票),並依上開規定支付票價、揪團行政費及代寄費用。 嗣被告於107年12月18日以原告加價販售系爭車票,違反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依鐵路法第65條裁量基準,以交路㈠字第1077900319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1倍之罰鍰1萬1605元,原告不服原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於108年4月17日以院臺訴字第1080171623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下稱系爭訴願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院之判斷 (一)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罰鍰。徵諸鐵路法第65條之修法理由:「鐵路黃牛」以非法手段利用網路大量訂票,造成返鄉民眾一票難求,但由於罰鍰過輕,無法遏止為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因此增加車票價格之罰鍰倍數及金額。足見,鐵路法第65條係為管制不法獲利(圖利)之黃牛壟斷車票、擾亂交通秩序之損害公眾利益行為。但如係受託代購(訂)車票、單純代售車票未獲有利益、未加價轉讓出售車票獲利,縱代購車票者、代售或轉讓出售車票者與委託人、買受人、受讓人間有約定委任事務之報酬、一定手續費、或其他與車票價值無關之必要費用(例如郵資、車資等),且該費用符合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合於項目內容之必要費用,即不符合鐵路法第65條第1項之處罰要件。 (二)民法第576條規定: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經查:系爭網站提供之服務,以募集合購湊團購買高鐵團體票,亦提供付費郵寄服務,並告知參與合購者應同意代理處理購票事宜,亦同意共同分攤辦理所需之開銷支出,且車票屬團體票性質不得退票,亦不得更改時間,若因個人因素無法搭乘,須自負損失,高鐵團體票合購列表並載明高鐵團購、搭乘日期、預訂報名截止時間、揪團行政、代寄費用及高鐵票費用。其購票流程為原告在系爭網站先刊登合購全票價格65折之臺北至左營或左營至臺北之「30人以上團體優惠之高鐵車票」訊息後,由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點選日期報名,並依簡訊通知預先支付折扣後之高鐵票費用1,055元及行政、代寄費用,合計共1,155元,再由原告以訂單聯絡人名義向臺灣高鐵訂購團體優惠票,如訂購成功取得車票,原告即交付團體優惠之高鐵車票予報名者,並依報名者是否面交,決定是否退還郵寄費用。故原告於系爭網站刊登購買高鐵團體票之訊息,為要約引誘,於委託人於系爭網站報名購買高鐵團體票,並支付團體票車票費及費用後,原告以自己之名義,為委託人之計算,向臺灣高鐵代購高鐵團體票,但原告並不取得該高鐵團體票之終局所有權,原告與委託人間係成立上開述之「行紀契約」。 (三)依據民法第582條規定,行紀人得依約定或習慣請求報酬、寄存費及運送費,並得請求償還其為委託人之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查原告與委託人間有約定有揪團行政支出之行政費20元及郵寄費80元,且二者均係以交易次數計算費用,而非以購買車票張數計算,行政費包含發送簡訊通知消費者、傳真臺灣高鐵訂購團體票之紙張及傳真費用、核對消費者身分之電話聯絡費用、其他列印文件費用等;郵寄費用則包含郵寄掛號費、郵寄信封費用、黏貼費用、列印郵局大宗郵件格式、郵寄地址之行政文件費、人員至郵局交付信件之成本等,且係由委託人決定是否支出郵寄費,如採面交方式,則面交時退還郵寄費用。再參以臺灣高鐵網站所公告之「便利商店購票」資訊,臺灣高鐵與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及OK超商簽約合作,提供預訂對號座全票、孩童票、敬老票、愛心票及大學生優惠票之高鐵車票(但不能購買團體票),購票者於便利商店櫃台繳付票款及每張車票10元代收手續費後,直接取得高鐵乘車票;國內郵件掛號、限時掛號資費未逾20公克,分別為28元、35元,列印相關文件、人工處理信件包裝、至郵局寄信之成本為52元或45元,另行政費及郵寄費均以交易次數而非車票張數計算,暨本件之委託人陳o欣等人對於原告收取揪團行政費亦未認為有任何不妥等情,依一般社會通念,揪團行政費20元及代寄費用80元,均屬一般合理之行政及代寄服務費用。屬上開民法第582條規定所得請求給付之合理費用,並非加價出售車票之不法獲利。 (四)綜上:原告所為係與委託人間之就購票優惠團體票成立行紀契約,並以交易次數計算,向委託人收取一般社會通念認為相當之行政費用、代寄服務費用,屬民法第582條規定行紀契約所得請求之運送費或應償還之費用範圍,不屬「車票價值之加價」,並無加價出售系爭車票圖利之情事,此與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要件不符,原處分依據鐵路法第65條第1項予以處裁罰顯有違誤;系爭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不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系爭訴願決定,理由雖與本院認定不同,惟原處分及系爭訴願決定既有前開違誤,自應予撤銷。 三、本件被告得上訴 四、行政訴訟庭 法官吳佳樺 資料來源:司法院
【鐵路法修法】1090519總統公布總統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900053571號 茲增訂鐵路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之四及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公布之。 鐵路法剛公布,小編將現有的修法資料提供在這邊~給大家參考【鐵路法第19條之1】 新增條文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 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由交通部公告之。 第一項檢測驗證機構之資格條件、認可、認可之撤銷與廢止、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交通部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議規定所簽發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者,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鐵路法第19條之1】 說明委員趙正宇等 17 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完善市場機制,促進國內產業升級,強化與國際接軌能力,並藉由產品使用端之檢測驗證機制把關,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對於鐵路使用產品予以管制,指定產品須經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應經檢測或驗證之產品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須視鐵路技術演進、服務水準及安全要求而定,為配合軌道產業發展趨勢,並與國際接軌,兼顧技術專業及行政效率,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公告之。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產品,參考國家標準CNS 17000 第 3.3 節,係指「過程之結果」,常見一般產品包括服務、軟體、硬體及加工材料等。實務上使用於鐵路之材料、零組件、硬體設備、軟體、系統及其他構成鐵路之部分,均屬於鐵路使用之產品。 五、為確保檢測驗證機構具備能力足以辦理檢測或驗證之技術作業及相關事宜,於第三項授權交通部訂定認可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六、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及區域經濟整合,爭取我商在國際市場上的舞台,以獲得拓銷全球更大利基。為滿足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T協定)之規範,遵守不歧視原則、貿易障礙避免原則及符合性評估結果相互承認原則,第四項規定鐵路使用產品之檢測驗證制度可採用政府部門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合作之方式,減少重複執行檢測或驗證。 若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經審酌我國情與實務狀況,亦得由交通部承認之。 交通部建議處理意見: 針對趙委員等所提案增訂條文,包括經本部指定之產品,應向本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並授權本部公告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且依與我國簽定之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所簽發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之檢測報告或驗證證明,亦得由本部承認之,確可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確保鐵路安全及服務品質,爰本條文之增訂,本部同意委員修正建議。 109年鐵路特考需用及增列名額公告囉!高員三級增列5名,員級增列29名,佐級增列85名。全部需用名額相較去年來說,高員三級減少了2個名額,員級增加了4個名額,佐級減少了33個名額。
增列最多名額的類科為佐級機械工程,總共增加了36個名額,該類科的考生要好好把握機會哦! 【解析講座】2020年鐵路特考佐級考試今年的鐵路特考於6月13~14日考試,解析講座陸續於考後開放給大家,也歡迎考生現場提問~
當天對於鐵路特考有興趣的考生,也可以諮詢本班。當天報名課程均有優惠價~ 新聞稿
發文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發文日期:109年2月24日 聯 絡 人:人事室科長 林宜靜 在交通部大力支持之下,臺鐵局「員工福利精進措施」一案順利呈報行政院,已正式獲行政院核定,自109年2月15日起,員工於不兼領、不重領原則下,可發給子女教育助學金、生育及結婚獎助金及父母及配偶的喪葬慰助金,對於激勵員工、改善長期人員流失及不易延攬具有莫大助益。 臺鐵局為提供全年無休服務,員工需常年輪勤輪班而無固定休假及休息時間,且開放式的鐵路軌道,具高危險及重勞力的付出,與一般公務人員工作型態落差甚大。然同為國家考試及格之公務員,卻無法享有行政機關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各項生活津貼補助,經該局多年爭取未果,已造成機關攬才與留才困境,形成機關穩定發展的隱憂。 為安定員工生活,臺鐵局經與持續與臺灣鐵路工會協商以及密集與交通部研商並爭取支持後,決定突破以往適用生活津貼的法規限制,改採專屬於臺鐵局「員工福利精進措施」方案 歷時15個月冗長的修正、溝通與說明,在交通部的大力支持下,終獲行政院同意發給子女教育助學金大學每學期給與1萬3600元、五專後2年及二專1萬元,五專前3年7700元,高中3800元,高職3200元,國中(小)500元;生育及結婚給與2個月薪額;父母及配偶的喪葬慰助金為15萬4550元、子女9萬2730元,於不兼領、不重領原則下給與適當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