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以前很多上榜考生都會問小編,錄取之後何時要去受訓、受訓時間幾個月、薪水和保險之類的相關問題,110年的考試的錄取人員受訓規劃已公布出來,相關薪資和受訓、實習時間等規定可以再參考以下文章內容~2021年的警察特考將於6月19日登場,先預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 【訓練對象】(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二等考試預估錄取1人、三等考試預估錄取21人、四等考試預估錄取364人)。 (二)100年至109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訓練時間】(一)二等、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22個月,預定111年2月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合計24個月。依本計畫第11點免除教育訓練人員,仍應接受2個月實務訓練。 (二)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12個月,預定111年1月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實施;實務訓練6個月,合計18個月。依本計畫第11點免除教育訓練人員,仍應接受6個月實務訓練。 【訓練機關、學校】(一)教育訓練: 1.二等、三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大製發結業證書。 2.四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警專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103年(含)以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8),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3.按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查一般警察特考分配訓練期間,依內政部(警政署)所定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一般警察特考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二)100年至102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1.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或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8),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2.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所揭同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第4條之適用原則,正額錄取人員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依考試法第4條第3款、第4款之規定,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 3.於訓練期間依第1目規定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訓練機關、學校陳轉保訓會(副知內政部警政署)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免除教育訓練】錄取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除教育訓練: (一)第3點第2款訓練對象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並取得該校畢業證書,且畢業學系與考試錄取類別相關者,應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請書(如附件10),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二)三等考試:曾經警大特考班結業未逾3年(107年6月以後結業)且考取與結業類別相關之考試類別者,免除教育訓練。 (三)四等考試:曾經警大特考班或警專特考班結業未逾3年(107年6月以後結業)且考取與結業類別相關之考試類別者,免除教育訓練。 【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 1.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3)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保險: (1)106年(含)以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2)105年(含)以前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3)錄取人員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大或警專學生團體保險。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正四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3)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保險: (1)106年(含)以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3)100年至102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三)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上班期間),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相關資料下載】
資料來源:保訓會相關貼文:
0 評論
發表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