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110年的警察特考將於6月19日登場,先預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以前很多上榜考生都會問小編,錄取之後何時要去受訓之類的相關問題,110年的考試的錄取人員受訓規劃已公布出來,相關薪資和受訓、實習時間等規定可以再參考以下文章內容~ 【訓練對象】(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三等考試預估錄取220人,四等考試預估錄取587人)。 (二)100年至109年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訓練期間】依錄取人員考試等級及所需資格條件,其訓練類別、期間如下: (一)三等考試: 1.依本計畫第11點第1款規定應免除教育訓練者:實務訓練2個月,預定榜示後2個月內實施。 2.錄取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訓練10個月,預定110年12月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合計12個月: (1)非自警大畢(結)業但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畢(結)業,且考取與畢(結)業學(類)科相關之考試類別者。 (2)警大畢(結)業逾3年(107年6月之前畢﹝結﹞業)考取與畢(結)業學(類)科相關之考試類別者。 (3)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107年6月18日以前離職)復考取與畢(結)業學(類)科相關之考試類別者。 3.錄取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訓練22個月,併同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實施,預定111年2月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合計24個月: (1)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3學期、射擊滿3學期及綜合逮捕術(99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1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 (2)警專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四等考試: 1.依本計畫第11點第2款規定應免除教育訓練者:實務訓練2個月,預定榜示後2個月內實施。 2.錄取人員跨考與警大或警專畢(結)業學系、學(類)科不同之考試類別者(如:與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警察人員類別者)及警大或警專畢(結)業逾3年考取者(107年6月之前畢﹝結﹞業)或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復考取者(107年6月18日以前離職):教育訓練12個月,併同110年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實施,預定111年1月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合計14個月。 【訓練機關、學校】(一)教育訓練: 1.三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大製發結業證書。 2.四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警專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免除教育訓練】錄取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免除教育訓練: (一)三等考試: 1.警大學士班畢業或特考班結業且考取與畢(結)業學系(類科)相關之考試類別者。 2.警大碩士班畢業且考取與畢業學系相關之考試類別並完成下列條件之一者: (1)完成該校碩士班幹部先修教育。 (2)完成該校碩士班幹部教育。 (3)完成該校碩士班招生簡章所規定補修之校訂共同必修 課程及所屬研究所所訂必修課程。 3.本訓練對象如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並取得該校畢業證書者,或因就讀警大二年制技術系且於教育訓練前取得該校畢業證書者且畢業學系與考試錄取類別相關者,應填妥免除教育訓練申請書(如附件8),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二)四等考試:具前款警大畢(結)業應免除教育訓練者及警專畢(結)業且考取與畢(結)業學(類)科相關之考試類別者。 (三)前2款人員畢(結)業逾3年考取者(107年6月之前畢﹝結﹞業)或曾任警察人員離職逾3年復考取者(107年6月18日以前離職),不得免除教育訓練,仍應依本計畫第4點規定實施教育訓練。 【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一)教育訓練: 1.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警察官任用資格,經分配至各擬任職務機關、學校接受本訓練,並經銓敘審定者: (1)由擬任職務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及教材費;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及比照擬任職務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警佐一階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支給數額。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 給津貼及比照擬任職務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警佐三階月支數額,以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第三級支給數額。 (2)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津貼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3)實習期間每日時數以8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需超時服勤,得比照「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辦理。 2.非屬前目人員: (1)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 準發給津貼。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 準發給津貼。 (2)保險: 甲、106年(含)以後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乙、105年(含)以前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丙、錄取人員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大或警專學生團體保險。 (二)實務訓練: 1.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警察官任用資格,經分配至各擬任職務機關接受本訓練,並經銓敘審定者: (1)由擬任職務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甲、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乙、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其津貼依銓敘審定級俸之俸給支給。 2.非屬前目人員: 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前目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另依下列規定參加相關保險。 (1)106年(含)以後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3)100年至102年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四)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勤務期間),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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