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期間
訓練機關、學校 (一)教育訓練: 1、三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大製發結業證書。 2、 四等考試: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辦理,但因該校容訓量有限,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調訓程序 (一)教育訓練: 1、三等考試:由警大規劃通知。 2、四等考試:由訓練中心規劃通知。 (二)實務訓練: 1、依據「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實務訓練分配作業,依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占80%)及一般消防警察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20%),按比例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及分配,受分配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前往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2、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項下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年度」、「考試名稱」查詢獲分配之受訓人員,並點選「轉為本機關人員」功能後,再至「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分發人員報到日期維護」項下,填載受訓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 3、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之日起7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培訓業務系統」/「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同附件3),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列管,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內政部消防署([email protected])(免備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 1、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撫慰金之核定及支給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保險: (1)106年(含)以後ㄧ般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2)105年(含)以前ㄧ般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ㄧ般保險。 (3)錄取人員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大、警專學生團體保險。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保險: (1)106年(含)以後ㄧ般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2)103年至105年ㄧ般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ㄧ般保險。 (3)100年至102年ㄧ般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三)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依銓敘部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號函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上班期間),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110年一般消防警察訓練企畫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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