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籍劉姓通緝犯因涉及跨國電信詐騙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透過法務部向波蘭提出引渡請求獲准。在外交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駐波蘭代表處等單位,與波蘭政府密切合作下,劉嫌於今年1月已順利引渡返國,隨後押往台中地檢署受審,接受我國司法調查。 外交部表示,該案為我國首件請求外國政府協助引渡人犯回台的成功案例,亦為我國與波蘭簽署「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後,雙方深化司法合作的具體展現。外交部誠摯感謝波蘭政府提供的協助與合作,誠盼透過本案展現政府嚴厲打擊跨國犯罪決心,及確保全球公共安全的承諾。
法務部說明,劉嫌前於106年間,因涉電信詐騙案遭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後,於波蘭遭逮捕並予拘留,大陸地區隨即向波蘭請求引渡。波蘭各級法院審核後雖准予引渡至大陸地區,惟經劉嫌向歐洲人權法院(ECHR)申訴,該法院於111年判決認定將劉嫌引渡至大陸地區受審將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所規定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對待之虞。 法務部指出,在判決確定後,持續關注本案之後續發展,積極與外交部、駐波蘭代表處及偵辦劉嫌所涉案件之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保持聯繫,並於去年2月間,依台中地檢署之請求,及依據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由本部向波方主管機關正式提出引渡請求,以便將劉嫌引渡回台接受司法偵審。 法務部表示,於112年11月,獲波蘭法院裁定同意引渡及波蘭司法部長簽署引渡令批准引渡劉嫌回台受審。我國接獲波方同意引渡之通知後,與外交部、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地檢署、駐波蘭代表處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多次開會研商執行本件司法史上首件引渡案件之事宜,本案在駐波蘭代表處及刑事警察局指派之警務秘書悉心安排,及刑事警察局漏夜派員自台遠赴波蘭執行接返戒護勤務下,終於本年1月15日將劉嫌解送抵台,並隨即解送台中地檢署歸案,雖經聲押未獲裁准,惟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為防止劉嫌逃亡,隨即諭知對其施以科技監控設備之作為。 我國與波蘭於108年間完成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於110年2月23日生效,內容除引渡外,尚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追訴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交換等範疇,該協定生效以來,台波間已相互完成諸多司法互助案件。本次波蘭同意本件引渡請求案,並協助完成執行,為我國自外國引渡我國人民返台之首例,亦為兩國間之司法合作關係奠下堅實基礎,我方對於波蘭司法部、警政及移民機關積極協助本件引渡之執行亦致上由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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