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條例111年三讀上路,其中明確規範應發給教職員工資遣、退休、離職慰助金。教育部近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明定若學校若「自主申請停辦」,則須比照教育部列管的專案輔導學校教職員工,獲得同等待遇的資遣、退休或離職慰助金保障。 本報先前曾報導,私校退場條例上路後,私立學校退場則成「雙軌制」。教育團體憂心,不少私校只要評估未來經營困難,便可能在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前,條件尚可時就循《私校法》提前自我了斷停辦,以此避免校產被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
日前教育部已承諾,若學校要循《私校法》停招、停辦,教育部會嚴格檢視其計畫書,學校必須提出優於私校退場條例的教職員慰助金以及學生保障,經教育部審議後才可能讓其退場。 對此,教育部近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31條,要求經私校法70條申請停辦的私立學校或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中等,擬定的停辦計畫除了應載明學生授課及轉學輔導等規劃外,也要求現有教職員離職、退休、資遣等相關規劃,必須包含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且根據新規定,慰助金基準應不低於私校退場條例17條所定的慰助金基準,如按照該師於服務學校民國99年1月1日後工作年資發放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薪資。另外,學校也應補助學生轉學到他校的支出,如交通費、住宿費等。
0 評論
發表回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