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闖紅燈方式「富有創意」,新北市郭姓男子從人行道騎機車到行人穿越道,不顧路口號誌為紅燈,碰撞機車造成雙方受傷,員警以他沒穿越停止線,沒舉發闖紅燈,引發爭議;警政署認為郭闖紅燈,函詢交通部明確定義這類違規樣態並加強員警教育。 另外,不少人騎機車遇紅燈為搶時效,牽車迴轉、右轉或以網友俗稱「高雄式左轉」方式待轉,險象環生。對於3大牽車樣態,警政署認定均屬闖紅燈,但有法官認定人力牽引非駕駛行為,判決撤銷處分,交通官警建議討論修法,避免個別法官見解有異。 27歲郭姓男子今年9月無照騎機車載林姓女子上班,在新北新莊區一處騎樓沿人行道騎到行人穿越道過路口,被俞姓男子騎機車從左側撞上,3人拋飛,俞肋骨骨折、郭與林多處擦挫傷。 警方調查,俞行車方向號誌是綠燈,郭行車及行人方向號誌皆為紅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郭駕車行駛人行道、無照駕駛,但未舉發闖紅燈。 機車走人行道、斑馬線 不算闖紅燈? 林姓男子前年11月在新北永和區逆向從人行道騎到對向行人穿越道,再違規左轉行駛,被舉發闖紅燈,他提行政訴訟,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沒有闖越停止線,判決撤銷處分。法官認為針對國人「富有創意」駕駛方式應逐步細緻化法令規範內容,警察應充分判斷評價違規過程。 新莊警分局認為,交通部1993年函示「未行經停止線不算闖紅燈」,法官也曾以「未闖越停止線」判撤銷罰單,因無法明確認定,未舉發郭闖紅燈。 律師劉文瑞說,兩案不同,林逆向違規但沒超過紅燈停止線與號誌,郭騎上行人穿越道時已超越紅燈停止線,也是闖紅燈,未舉發或許符合警方執法裁量權,但若因判斷錯誤導致對方權益受損,對方可提申訴,最終由法院判斷。 警:進入紅燈路口 應視為闖紅燈 一名檢察官說,林從人行道出發,騎經綠燈行人穿越道,再逆向到對向人行道,因沒進入路口,法官才認定不算闖紅燈,郭是進入紅燈路口,應為闖紅燈。 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處罰駕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警政署認為從條文解釋,進入紅燈路口就應視為闖紅燈,且立法精神為保護行車、行人安全,闖紅燈不一定要穿越停止線,例如機車待轉在紅燈時通過路口,雖未穿越停止線,仍屬闖紅燈。 新北交通警察大隊表示,舉發闖紅燈不是以跨越停止線為要件,應視是否違反路口號誌管制,足以妨害其他行向人車通行做判斷。 交通部前年6月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檢討1993年函示,警政署認為未明確探討郭的違規樣態,將函詢交通部認定。官警說,判決僅是個案認定,仍須主管機關通案認定。 牽車通過停止線 「走」進待轉區 除在行人穿越道騎機車,常見騎士牽車通過停止線,走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再迴轉騎乘,或牽車右轉後騎乘,還有人在行人號誌為綠燈時,牽車走行人穿越道至機車待轉區,待橫向行車號誌變綠燈再騎乘,被網友諷為「高雄式左轉」。 一名男子去年9月騎機車經新北永和一處路口遇紅燈,熄火牽車沿人行道穿越道迴轉到對向再發動騎乘,被舉發闖紅燈,他提行政訴訟。新北地院認為,男子投機取巧,但人力牽引不構成駕駛,判決撤銷處分。 警政署認定3大牽車樣態都是闖紅燈,2012年函詢交通部,獲函復由警政署本於權責處理。交通部前年6月開會研商「闖紅燈行為之認定原則」,決議機車騎士面對紅燈,以牽引(騎乘)方式至其他非為紅燈號誌行向的道路後繼續騎乘,即視為闖紅燈。 長期積非成是 應修法具體定義 警政署說,若迴轉或待轉,依道交條例53條1項,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處1千8百至5千4百元罰鍰;若右轉,依同條2項紅燈右轉,處6百至1千8百元。 警政署交通官警說,很多人認為牽車不算違規,長期積非成是、有樣學樣,造成交通大亂,易發生危險,如牽車迴轉或右轉,可能碰撞車輛,「高雄式左轉」則壓迫行人,影響交通秩序。 官警說,為免個別法官見解有異,應討論修法,具體定義駕駛行為,例如無論是否發動引擎,只要「操縱」車輛足以「影響交通」,就認定是駕駛行為。 新聞來源-聯合報 ▼司法特考相關時事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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