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許蓓雯擔任父親傷害案件的告訴代理人,被認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前年職務評定改列為「未達良好」,她以司法院和苗栗地院為被告,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分沒有違誤,判她敗訴,可上訴。 許蓓雯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6月3日擔任父親的告訴代理人,曾被苗栗地院院長口頭警告,苗栗地院2020年職務評定仍為「良好」,司法院認為許蓓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影響司法形象、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改列「未達良好」。 許蓓雯提告主張,父親是傷害案件被害人,又不識字也不諳國語,她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擔任父親的告訴代理人,僅在準備程序中代替父親陳述告訴理由,並非以律師身份受委任,她更在案件承審法官詢問職業時,被動表明法官身份後,主動解除委任,並無違反法官倫理。 另她認為縱使自己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但情節輕微,且已被口頭警告,卻仍被評定「未達良好」,違反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請求法院撤銷處分。司法院、苗栗地院指出,許蓓雯分別向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方法院提出刑事委任狀,擔任父親的告訴代理人,並出庭陳述意見,具體爭執被告是否構成犯罪、聲請調查證據等,已經逾越「單純提供法律諮詢」的範疇,處分沒有違誤。 北高行指出,法官倫理規範明訂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僅無償提供家人、親屬法律諮詢、草擬法律文書例外;不論法官是否以律師自居,舉凡涉及法庭內活動,應一概限制。判決指出,許蓓雯在父親案件偵查中、審判中擔任告訴代理人,不僅單純無償替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確實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認為處分「未達良好」沒有違誤。 歡迎點擊下方按鈕加入LINE社群喔~ 點擊下方觀看司法特考時事考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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