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被乙脅迫,出賣並交付某車給乙。其後乙將該車出賣並交付於丙,丙付清價金且不知甲被脅迫之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丙為善意第三人,故甲不得撒銷其意思表示 (B)雖丙為善意第三人,但甲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C)因乙已交付其車於丙,丙亦已付清價金,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D)若乙脅迫甲之情事重大,甲即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解答: B 延伸問題(一) 若此題改成甲被乙「詐欺」,則是否甲就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丙,不得撤銷意思表示呢? 解答: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等於不得撤銷,所以甲還是得撤銷,只是不得對抗。 延伸問題(二) 此題的爭點為何? 解答: 這題爭點在於到底能否依民法92撤銷後主張所有權對抗善意取得,所以丙既能主張善意取得,甲亦能主張92二項而主張所有權,所以在丙和甲都能主張所有權情況下,通說認為有善意取得優先因為為物權規定優先總則,但亦有認為這樣子會架空總則是應視情況區分。實務還是有爭議,所以除非是明確見解不然可直接區分兩說就好,申論題自然應把爭點及不同見解點出來。最後甲撤銷後自得主張不當得利 無因 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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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為夫妻,約定以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乙無子女,甲之父母雙亡,有兄姐弟丙丁戊三人。甲死亡後,乙丙丁戊協議遺產分割之結果。乙得價值新臺幣900萬元之房屋,丙得價值300萬元之古董,丁得價值300萬之藝術畫。嗣後,丙發現其分得之古董在遺產分割前有瑕疵,經重新鑑定價值180萬元。丙得向丁請求多少金額之賠償? (A)20萬 (B)30萬 (C)40萬 (D)120萬 解答: A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是民法1168條之規定。乙900丙300丁300戊300所得比例是3:1:1:1丁要負六分之一的責任價值少120萬(經鑑定180與原預期300少120萬的價值)120x1/6=20故選A |